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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热点转帖] 顺德:判3年!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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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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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一张发票也成为一些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载体

  网上有段子这样说:赚钱快的那些方法都在《刑法》里写着,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然而,总是有一小部分人要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大家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一部分税额,有些人就利用这一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不正当利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这些人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冯某贤曾在广州某公司任会计,卢某铭曾是顺德区某公司会计。2013年11月,冯某贤与卢某铭商量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冯某贤提供开票资料给卢某铭,卢某铭根据开票资料在广州市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开票后两人约出来当面交票,冯某贤现金支付2%-3%的手续费给卢某铭,冯某贤收到发票后再转交受票公司并收取5%-6%的手续费。

  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冯某贤让卢某铭为某某公司等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1份,税额合计728329.6元。

  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卢某铭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冯某贤、卢某铭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冯某贤、卢某铭均通过家属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对冯某贤、卢某铭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最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知多D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顺德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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