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期限的观察期。执法观察期制度旨在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既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又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试错纠错空间,实现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的有机结合。
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实施能促使企业及时发现问题、主动消除隐患,实现从“被动监管”到“主动自律”转变。2024年7月,大良生态环境所发现一家企业的臭气浓度超标的案件,企业的臭气浓度项目指标超标0.4倍。大良生态环境所依据《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积极开展帮扶活动,引导企业落实整改,促使该企业除臭设备实现升级改造,最终复测达标排放。
鉴于该企业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整改态度积极,情节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等因素,在企业完成整改后,大良生态环境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为企业免于处罚金额,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促使企业积极整改环境问题。
传统执法模式往往以处罚为主要手段,而执法观察期制度启示执法应更具前瞻性和预防性,启发执法部门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执法手段促进长期的合规。它让执法部门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观察和整改期限,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处罚,引导相对人主动纠正问题,这促使执法部门从单纯的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未来,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将持续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它将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方式的创新和优化,实现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的有机结合,为建设美丽佛山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大良生态环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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