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儿子名下。几年后儿子结婚了,在没有告之父母的情况下,儿子将房产证“加名”,房产变更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名下。现在儿媳要离婚,主张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下老人不干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没想到,法院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缘起:婚前以儿子名义购房 婚后又买车
事情还要从五年前开始说起,顺德人许叔两公婆有一个儿子小志。2013年,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子的许叔夫妇想多买一套房。不过因为当时相关政策,加上夫妻两人的年龄原因不符合房贷条件,他们心生一计:“不如用小志的名字去买房”。当时,许叔的儿子小志22岁,正在读大学,符合购房条件。于是,许叔夫妇支付了全部的购房定金和首期,并以儿子的名义申请房贷供楼。2014年,许叔一家人正式入住新房共同生活。2016年12月,许叔夫妇又将剩余的房款,通过小志的银行帐户一次性全部付清。
2017年3月,小志和小文登记结婚。5月20日摆酒当天,小志在没有告诉爸妈的情况下,将小文的名字加到该房产名下。
婚后,许叔又以小文的名义买了一小车,车款也是由许叔两夫妇支付。许叔说,当时全家人达成共识,小车是四人共同使用,并非小夫妻的共同财产。
波折:儿媳要离婚 欲分房产及车辆
小志和小文婚后的甜蜜生活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结婚不足6个月后,小文向小志提出离婚诉讼。在其诉讼请求明确,要对上述房产及小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这时候我们才知道房子加了儿媳妇的名字!”许叔说,为了维护自己和老婆的权益,他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法院将儿子和儿媳名下现值200万元的房产以及婚后买的小车归还到自己名下。对于爸妈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作为被告一的小志没有意见。
但对于公公婆婆提出的这一要求,小文觉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文认为,案涉房屋及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
焦点:房子和车子到底属于父母还是儿子儿媳?
顺德法院认为:房产和车辆应视为赠与 为小夫妻共同所有
顺德法院主审法官认为:两原告称购房时因名下已经有两套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及两原告年龄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将房屋登记在被告一小志名下,房屋实际所有权应当为原告两人所有。但这种行为与出台的政策法规所规范的行为相违背,这种行为是不准许的,也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夫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们与被告一小志对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
再者,被告小志是原告两人唯一的孩子,且购买涉案房屋时,当时小志还未结婚,因限购和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借用儿子小志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应当视其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即该房产是在被告小志婚前由其父母即两原告的赠与而取得,房产为被告小志所有。小志确认与小文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对案涉房产的产权进行了加名登记,他们对房产的加名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志也确认是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房产的加名行为视为小志对小文的赠与行为,现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小志、小文共同共有,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房产为被告小志与被告小文共同所有。
至于两原告出资购买,登记在小文名下的小车。法院认为,该车登记在小文名下,也一直由小文使用。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儿子及儿媳的赠予,故该车为小志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顺德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用法律认可的形式固定权属
时下,父母实际出资为未婚子女购买房产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何才能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纠纷?李小非律师提出两点建议:第一、父母出资购买大宗物业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意愿。是赠与给谁?共同投资?还是借款?都用法律认可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好是用书面的形式,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第二、出资的证据要注意保留,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微信、短信、邮件等,形成一系列的证据链,以防时间太久后,无法举证。 更多精彩细节,敬请关注珠江频道《法案追踪》1月8日(周二)晚22:00播出的《六个月婚姻与百万家产》 来源:广东电视珠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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