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近日,顺德区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滘镇顺江社区某工业园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生产员工杨某某正在进行熔铝压铸作业且未佩戴防强光护目镜,当该公司未能提供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台账或记录,涉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近期,顺德区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滘镇西滘工业区的佛山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1台压铸机未设置安全门,存在机械伤害的事故隐患,且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各企业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
来源:顺德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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