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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热点转帖] 陈村丨清洗废水处理后就能排吗?当心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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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但如果产生清洗废水较多
回用不需要那么多
那企业处理后能不能直接排放呢?

近日
陈村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查获一起
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
环境违法案件

近日,执法人员检查辖区内某金属制品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不锈钢板辊涂生产线和钛金炉在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配套建有废水收集池和斜管沉淀塔,废水处理采用化学混凝技术,现场上述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环评批复要求,利用PVC管将清洗废水引至雨水渠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在该公司雨水渠的非法排放口及废水收集池采集水样送检,经检测,雨水渠处排放口所排废水总铜超标0.7倍。

调查与处理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均要求“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定期整箱更换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通过PVC管引至贮水罐中贮存回用于清洗工序。检查发现该公司厂长擅自把上述PVC管接到没有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的墙边雨水渠排放,且排放废水总铜超标0.7倍。

该公司存在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该公司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其设置的排放管道具有隐蔽性和规避监管排放工业废水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该公司雨水渠排放口总铜超标0.7倍。

案件启示
涉案企业明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要求“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定期整箱更换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却违反相关要求,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利用PVC管把本应贮存到贮水罐的生产废水转接至车间东面角的雨水渠排放。

此案警醒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吸取教训,提升废水处置意识和管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明晰法律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切不可贪图一时之便,做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来源:绿色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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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9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们要引以为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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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生产企业们引以为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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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吸取教训,提升废水处置意识和管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明晰法律责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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