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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热点转帖] 立案处罚!杏坛2宗偷倒行为被严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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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杏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多管齐下,力度再加码,深入开展“砺剑行动”,通过现场巡查和线索溯源,成功打击了吕地工业区、东村工业大道2宗偷倒行为,拟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有效遏制违规偷倒行为嚣张气焰。

据悉,吕地工业区偷倒案件中,杏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接到公安部门移交偷倒线索的第一时间,立即到场核查并约谈当事人,经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后,当事人虽立即对偷倒在路边的袋装泥土进行清理,但事后仍存在侥幸心理,将泥土重新转运偷倒在一鱼塘边,杏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持续跟踪溯源发现上述行为后,立即采取严肃手段,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理。

东村工业大道偷倒案件中,杏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当事人将砖渣违规倾倒在鱼塘边,现场立即拍照取证,固定证据,并经过溯源追查,确定了偷倒砖渣的来源和用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

上述2宗偷倒案件当事人,均存在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以及侥幸心理的情况,随意将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倾倒,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还损害城市形象,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在此,杏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呼吁广大市民,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车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如果有相关线索的,可以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为共同打造和谐美丽、生态宜居的城乡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普法小课堂

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杏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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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车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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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相关线索的,可以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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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街坊们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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