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通报了“广东省2023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结果。容桂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的张某等22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了“广东省2023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张某等22人在位于容桂街道的广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从事直播工作,因传媒公司拖欠2022年5月及6月工资,于2022年7月初向容桂街道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因该公司注销未果,遂于9月5日向容桂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容桂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后,认为本案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条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同时,考虑到涉及人数较多,主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于当天顺利完成审批,并指派法援律师代理。经一审、二审,法院确认了传媒公司与张某等22人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股东彭某承担近16万元的工资总额、刘某在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后续,员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了债权,历时两个月,最终于2023年11月拿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外卖小哥、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了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本案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体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律援助合法、有效地捍卫自身正当的民事权益。
容桂法律援助工作站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遵循“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2023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7宗、受援群众114人、涉案金额超过530万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款:“(二)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中的第十一条:“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由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用劳动者并组织其提供平台网约服务的,可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向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平台企业约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可将与平台企业订立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项协议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中的第十三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丨容桂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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